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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3197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商户,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其朋友梁某某共同伪造虚假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于2017年8 月31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大厦**层办公室内,与**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式三份的三方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由**中心太原分公司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租的梁某某所有的位于山西运城市盐湖区*号楼* 号门面房支付一年的房租(期限为:2017年8 月30日--2018年8 月30日),一年房租费用为38万元,该一年的房租费用由**公司一次性打到房东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帐号:62220805110******** ),之后,分期十个月由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公司每月支付房租以及利息,当时被不起诉认袁某某的爱人钱某某为该三方协议的签订进行了担保并签字。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7年9 月至2018年 1 月间共计向**公司支付房租206260元之后,**公司便联系不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致使**公司被骗房租173740元。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又陆续给**公司归还了房租8 万元,至今共计欠**公司房租93740 元未归还。

经进一步侦查查明,位于山西运城市盐湖区*街*号楼* 号的门面房并不属于梁某某所有,而是由实际房东宁某某于2012年购买,宁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于2014年4月出租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每年房租为14万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未经实际房东同意下,擅自找其朋友梁某某扮演虚假房东的角色,伪造租赁合同及购房合同,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并骗取房租贷款38万元。**公司在支付给虚假房东梁某某38万元之后,梁某某将该款全部转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个人工行账户(账号:62128805110********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只使用其中的少部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其余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外债,且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2017年8月办理房租贷款业务时,已对外负有高额外债并无力偿还,其经营的位于盐湖区*街*号楼*号的服装店也因经营不善存在严重亏损。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分别用于合法经营和非法占有的数额未查清,且袁某某一直陆续归还钱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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