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广播电视台员工,现住本市碑林区**路**甲**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8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含光朱雀隧道东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醇浓度为100.79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