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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甘KA****号棕色“润阳”牌两轮电动车从武都区城关镇富宝宾馆前往武都区旧城山,行驶至白峪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后袁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8.9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甘KA****号棕色“润阳”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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