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 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渝C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江津区南北大道工程职业学院往江津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江津区滨江新城南北大道半山府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其呼气结果为130mg /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7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2 mg/100ml。2019 年9月23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新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1.车辆指认照片;
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户籍资料、行车路线图、道路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件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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