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21时15分许,酒后驾驶辽D****8号小型轿车沿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鞍山路与演武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显示数值为97mg/100m。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抚顺市中心医院抽取经脉血样。经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为8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9月2日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相对)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