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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桃源县双溪口镇墟场出发,驶往桃源县漆河镇,行驶至漆河镇六角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对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1mg/100ml,交警当即带袁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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