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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0时28分许,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涞源县景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拒马河大桥北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袁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呼气值为91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袁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8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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