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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少华,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4时35分许,郑某某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建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京建线**镇**村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三轮摩托车装载的货物损坏、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43mg/100ml,属于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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