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闽H****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夷山市火车站往二中方向行驶,行经大同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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