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时15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A9K****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进国泰路西191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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