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户籍地东莞市*****圩**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零时56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经检验,袁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96.36mg/100ml)驾驶一辆粤S4****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运河滨西路路段时,与廖某某驾驶的粤SF****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1时29分,廖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袁某某带回派出所。
2019年11月1日,东莞市寮步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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