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系德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城区**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lOOml。齐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袁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书证、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实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及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袁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