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福特翼博牌小型轿车从本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桂路出发,途径牧华路、剑南大道往本市高新区中和街道中德英伦联邦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左岸花都3号门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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