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80820001X,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40时许,袁某某在勉县**烧烤店和李某某、熊某某夫妇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当日20:50时许结束后,李某某、熊某某夫妇步行回家。袁某某酒后从烧烤店门口驾驶陕F**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期间依法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民警遂带袁某某到勉县骨伤科医院抽取血样。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24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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