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乡**村,2020年6月15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落户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3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未落户无号牌大地鹰王牌两轮摩托车,从青冈县小强饭店出发去青冈县**小区,当行驶到青冈县**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该人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符机动车,交警用酒精检测仪器对袁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9mg /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3.哈尔滨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并自愿参加志愿服务,在服务期间认真宣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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