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2时26分许,袁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R的黑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开发区新泉北路嘉瑞大厦路段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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