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津区**路**号**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0时30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渝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出发,往重庆市江津区西西里小区行驶。当晚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东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行车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拓印件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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