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维修工,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社区**排**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月8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豫Q*****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青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环线入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8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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