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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资料员,湖北省孝感市人,家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组,现暂住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公寓***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10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朋友欧某某、苏某某等6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丰盛缘酒家吃饭喝酒。之后袁某某与欧某某、苏某某三人又前往龙华区金龙路友谊阳光城KTV 和朋友黄某某等6人唱歌喝酒。次日0时30分许,喝酒结束后,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1****小轿车载着欧某某、苏某某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路星河城市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9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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