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永州**业务经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车行至冷水滩区湘江东路工商银行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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