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2021988********,1988年**月**日生,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及现住地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5月20日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其湘******小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路****路段时,被交警拦住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8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05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4日,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具有坦白等情节,因其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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