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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资兴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期至2019年12月1日。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8.19mg/100ml)驾驶粤S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科技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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