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号,现住合肥市肥东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皖******轿车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跨淝河路桥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