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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博乐市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精河县某派出所,暂住博乐市某巷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0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新E-****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半渠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01月14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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