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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小学肄业,居民身份证号5327231971******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日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行驶至版纳大厦路口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司法明信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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