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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驾驶粤B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常黄路朗贝村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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