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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6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号,住绍兴市柯桥区****室。因本案于20207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7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投醪河路口处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724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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