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6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住绍兴市柯桥区**府**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投醪河路口处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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