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19〕182号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5********,汉族,高中,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号**单元***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海口路东向西行驶至海口路**路路口东侧2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公安机关要求其接受调查的通知后,于2018年11月8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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