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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汇川区**区**栋楼。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公安局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及张某某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在明知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车辆抵押借款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帮助遵义**公司的杨某某等人查询被害人借款抵押车辆有无违章记录、抵押情况、按揭情况、车辆所有人情况等车辆信息,并由杨某某按每查询一辆车辆信息支付人民币100元钱给张某某(曾在遵义**公司上过班),张某某又通过在遵义**检测有限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的袁某某(没有赋予信息查询资格)查询车辆相关信息,并按每查询一辆车辆信息给予袁某某人民币26元的报酬,张某某、袁某某利用买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 2019年10月11日,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袁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004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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