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帮助他人入职**保险公司,遂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制作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并提供需制作种类及需制证信息,李某某根据袁某某的要求,伪造了名为梁某甲、梁某乙、陈某某、章某某、陈某乙的高中毕业证书各一本,并加盖有浙江省**市中等专业学校、**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伪造印章。李某某已将上述伪造假证全部交予袁某某,并支付每本80元的费用。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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