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绰号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住山东省寿光市**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8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介绍张某某与李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到寿光市**城**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一次;
2、2019年8月10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介绍庞某某与李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到**医院东边的出租房内卖淫一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为卖淫者,与卖淫者张某某、庞某某互有介绍嫖客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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