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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某市**乡**村**组**号,住邵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机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在邵某市**路**路叉口地段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湘******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彭某某救治无效死亡。邵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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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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