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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方向往长宁县城方向行驶。当日7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新宜长路44千米+550米(小地名东山水库路口旁)处时,与前方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由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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