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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9********19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旧县镇***行政村***号,住洛川县农发行家属院,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陕A7F9Q9号小型越野客车停于洛川县后子头村奔发汽配商店购买汽车配件,购买汽车配件后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起步时与车辆前部由北向南的行人孔某某(学龄前儿童)相撞碾压而过,造成孔**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4月7日,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

4、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领条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任某某、刘某某、孔某甲等人的证言。

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2、酒精测试单;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五、鉴定意见

1、陕延全机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51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2、陕公正司鉴(2020)病鉴字第38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七、视听资料

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对动态路面观察不周、疏忽大意、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7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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