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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袁文学)(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日出生,****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农民,住********村吉****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7月3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8月12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0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豫**重型货车沿永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高庄超限站东侧路段,倒车时将王某某轧倒,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暴力致全颅崩裂和胸开放性胸腹腔器官损伤死亡。经认定袁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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