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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区**小区**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为孩子上学需要,以200的价格为自己和丈夫刘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各购买了1张伪造的居住证。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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