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建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12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移交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12月20日广元市青川县姚渡镇至秦家娅(川陕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青川S410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发布前李某某得知该工程即将上网招标,便通过袁某某联系到张某某,商议由张某某串标,中标后二人分别承建标段,实际组织进场施工,李某某按项目中标价的11%给张某某支付围标串标好处费。2016年9月21日,袁某某帮助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围标串标款50万元。后张某某通过袁某某等人组织公司,支付各借用公司资质的借用费、开标费等好处费,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予以串标。袁某某明知张某某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串标,帮助其组织了5家公司。其中**公司收取了保证金利息2.4万元。2017年1月11日,袁某某帮助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串标费用300万。2017年1月17日该项目开标,经评标,中标候选人前三名均为张某某等人组织的公司,最终,四川**公司中标(中标价1.26亿元)。2017年2月28日四川**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
2.2018年4月12日,旺苍县土地整理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共分为四个标段,同时招投标。张某某(已起诉)、范某某(已起诉)分别通过他人以支付8000 元至16000 元不等的报名费、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的出场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190余家公司准备参与投标,二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用各自组织的公司,统一确定投标报价下浮比例,共同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张某某串通投标,出借8家公司,获得好处费8万元,分别支付给各公司。最终张某某、范某某所组织的公司通过串通投标取得该项目四个标段的承建权,二人将中标项目转卖他人从中牟利。
案发后,袁某某退缴赃款8万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支付凭证、招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某、袁某某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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