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19**********,本科文化程度,群众,陕西省**市**学院职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区**号,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区**路**小区**室。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汽车,在渭南城区华山大街老汽车站对面饭店门口由东向西挪动车辆,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属于挪动车辆,且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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