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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岭南村小越湖支流河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76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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