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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乙寻衅滋事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乙(绰号袁某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86********,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村**社,住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5日;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的一天,樊某某在龙太煤矿做灭火工程时,被当地村民袁某甲、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未到案)以施工方机械碾压其土地(以上4人土地均未被征用,村路拓宽占了他们的土地,非举报人拓宽,常年行走车辆自然变宽的理由),通过阻拦施工车辆通行的方式(其中阻拦施工车10天)向施工方樊某某索要4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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