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乙,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衣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22时58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崂山区金水路西向东行驶至崂山区**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27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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