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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251994********,壮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01时48分,被不起诉人虞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3J****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虞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8. 0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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