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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5********,汉族,文盲,从事采砂作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镇***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24日,由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沙场股东涂某某(另案处理)为使其沙场有砂石销售,便以凰岗**新建工程(县重点项目)的名义向鄱阳县河砂资源管理局申请供砂。鄱阳县凰岗镇政府和鄱阳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凰岗**新建工程项目使用毛砂8000方、鹅卵石5000方。涂某某在得到以上部门的核定用砂后,安排人员持鄱阳县重点项目供砂审批表向鄱阳县河砂资源管理局审批供砂。2018年7月10日,经鄱阳县河砂资源管理局领导审批同意暂核运2000方,用完之后再次办理增量审批手续。

2018年8月中旬,涂某某让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到鄱阳县河砂资源管理局找该局财务股股长赖某某(另案处理)询问供砂方量情况,因供砂已超过审批的方量,赖某某就带着虞某某到该局砂管股拿出凰岗大桥新建项目部整套申请供砂材料,并指使虞某某将供砂审批表上毛砂8000方篡改为毛砂18000方,将鹅卵石5000方篡改为鹅卵石35000方,且提醒虞某某将整套申请供砂材料一并修改,以保持数据一致。虞某某将赖某某的意思打电话告诉了涂某某,涂某某叫虞某某按照赖某某的意思照办,并且打电话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让其配合虞某某。虞某某将整套申请供砂材料交给了张某某,让其篡改供砂审批表上的方量数据,并且两人还商量通过扫描原砂石申请报告上印章的手段,以达到修改砂石申请报告上方量的目的。张某某便按照虞某某的意思篡改了供砂审批表上的数据,并在打印店利用原砂石申请报告上的“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 鄱阳县凰岗镇凰岗**新建工程 项目部”印章,用扫描的方式复制该印章,然后伪造毛砂18000方和鹅卵石35000方两个砂石申请报告,再将扫描的印章放上去打印出来。张某某将篡改后的供砂审批表、砂石申请报告等材料交给涂某某,涂某某通过虞某某交还给了赖某某,赖某某将供砂审批表、砂石申请报告等材料交还该局砂管股存档。 

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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