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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1********,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夏中宁县**镇**村支部副书记,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虎某某以10万元(人民币,下同)转租到中宁县**镇**中学东侧土地89.34亩。2015年7月15日虎某某在未经中宁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将该土地以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某某,除去支付给合伙人某某的相关费用6万元外,虎某某从中非法牟利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虎某某主观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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