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公寓,现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二路**小区,无业。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薛某与其丈夫问某某明知原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已起诉)欲虚构购车信息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贷款,为帮助李某某顺利贷款,问某某、薛某决定以问某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在该行入户调查贷款情况时,问某某、薛某谎称其家庭需要购买高档汽车,向银行提供部分虚假材料,虚报工作单位和收入,并填写购车贷款相关资料,导致该行向问某某账户发放贷款37万元,实际由李某某负责的某某公司进行分期还款。
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该笔贷款正常还款,2015年6月后陆续逾期,银行催收时问某某以未见到汽车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联系某某公司发现该公司已关门停业,无法联系到李某某。截至2020年6月23日,造成该行该笔贷款本金246900.15元无法收回。2020年11月6日,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李某某其家属向该行偿还了全部本金。
本院认为,薛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其系从犯,出于朋友间帮忙,没有获取非法利益,该笔贷款已经偿还,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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