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7********,汉族,户籍**;陕西省清涧县**镇**村,农民,2020年9月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薛某甲与贺某甲、李某甲等人在清涧县车站二楼,28元小火锅店,喝完一瓶红酒后,薛某甲驾驶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儿子薛某乙和朋友贺某甲,从清涧县车站出发,沿210国道行驶至老坟湾施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1。2020年9月6日经榆林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结果为;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1.66mg/100m1。

本院认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薛某甲系初犯、偶犯,驾驶的为三轮摩托车,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主动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