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平邑县**镇**村,现住**处。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与孙某某、丁某甲、王某某协助组织祁某某、刘某某、薛某丙、李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北路西**酒店四楼**养生会所内卖淫嫖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养生会所具体服务项目不清、是否有卖淫嫖娼活动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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