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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现住洪某某**小区,工作单位山西**集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0时25分许,薛某醉酒后驾驶晋L*****灰色福特轿车,行驶至洪洞城内**街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5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薛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36.4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薛某的驾驶证,退回洪某某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8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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