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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采矿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路与**路交叉口,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4年2月底至2017年3月9日期间,薛**在未办理采矿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峡县******湾的坡上非法采矿,经鉴定造成的破坏资源矿产矿石量为148083吨,依据建筑用毛石坑口价格2.6元/吨计算,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为38501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公安局认定薛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非法采矿的直接责任人及采矿数量责任划分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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