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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78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闲鱼”平台,以人民160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两只,饲养于瑞安市**街道**路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上述两只陆龟。经鉴定,该两只陆龟均属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o ),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投案自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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