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78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闲鱼”平台,以人民160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两只,饲养于瑞安市**街道**路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上述两只陆龟。经鉴定,该两只陆龟均属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o ),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投案自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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